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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风险防范知识点(二)
2016-7-20
来源:未知
点击数: 3964          作者:未知
  • 19、员工的“工资”由哪些部分构成?


      “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员工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企业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20、我国有哪几种工时制度?


      关于工时,目前我国主要包括三种: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时制度,这是最基本、最常见的工时制度。


      2)综合计算工时制,即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实行该制度的企业,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不定时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


    企业对特定岗位采用后两种工时制度,必须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21、企业可以要求员工加班吗?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加班应该在不影响员工健康的情况下进行,而且,并非所有人员都可以安排加班,国家禁止企业安排未成年工、怀孕女工和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工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加班。


    22、加班费如何支付?


      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具体标准如下: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上标准适用于采用标准工时或综合工时制度的员工,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一般不存在加班问题,但企业应采用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当然,如果企业安排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仍算加班。


    23、什么是医疗期?如何确定医疗期?


      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当然,如果企业所在地对于医疗期另有规定,参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24、企业需要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吗?


      办理社会保险是企业作为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


      当然,鉴于我国各地社会保险体系“各自为政”的具体状况,对于不同户籍的员工,社会保险的缴纳方式也是不同的,企业可以咨询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为其办理保险事宜。


    25、企业合并、分立、名称或高层变动,原劳动合同还需要继续履行吗?


      企业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当然,如果企业合并或分立的同时由于经营策略调整等原因导致原来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企业应当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成时,企业可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6、劳动合同如何变更?


      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动双方各执一份。


    27、在哪些情形下,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无需任何理由,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无需任何理由,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企业。


    28、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即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9、在哪些情形下,企业可以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企业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0、在哪些情况下,企业可以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依照上述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31、在哪些情形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同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即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2、在哪些情形下,企业应当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劳动合同期满,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33、在哪些情形下,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员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企业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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