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超期认定工伤的,自行承担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按有关规定申领工伤待遇,若用人单位错过法定申请期限,在此期间产生的工伤待遇等费用该由谁承担?一起看看这起工伤认定超期案例。

     

    案件回顾

     

    柳州某公司的职工李先生,于2024年8月中旬在公司进行验收巡查时发生了意外,在爬梯往平台移动途中,爬梯突然断裂致其摔伤。李先生于2024年12月被认定为工伤,2025年1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他所在的用人单位在2024年11月中旬才向柳州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30天的申请时限,且该用人单位也未能提供申请延期的相关证明。

     

    最终,因该用人单位申请李先生2024年8月中旬至11月中旬(即单位超期申请时间段内)的工伤医疗费用不符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对此不予支付。这笔医疗费用由该单位自行承担。

     

    重要提醒

     

    在发生工伤后30天内,李先生所在的用人单位既未按时申请认定,也未申请延期。因此,该用人单位依法须承担伤者从受伤之日起到公司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费用。该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之后产生的合规费用,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分为单位申请期限和个人申请期限。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超期申请不仅可能导致员工待遇延迟享受,更可能让单位承担本不应由自身支付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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